分析用溶液管理制度 · LH/ZJZD-006:2024

先配先用,
超期不用,污染停用。

为规范龙化分析室贮备液、缓冲液、指示液、比色液以及一般试液(不含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贮存、使用,确保试液质量稳定、有效期可控。

3环节
配制 · 贮存 · 使用
5
适用溶液品类
2个月
一般有效期
7–14
淀粉指示剂期限
SCOPE

适用溶液品类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五类分析用溶液的配制、贮存与使用管理。

01贮备液浓缩母液,稀释备用
02缓冲液pH 标准缓冲液等
03指示液终点 / 显色指示
04比色液比色测定用
05一般试液常规分析试液

本制度不含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标定、贮存等另见《标准滴定溶液管理制度》。

STAGE 01

配制要求

严格按标准方法、由使用人员配制,容器洁净、用水达标、按需配量,并贴标签、留记录。

01

所有品种均严格按 GB/T 603-2023《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及各分析标准中要求的方法进行配制。

02

贮备液、缓冲液、指示液、比色液应该由使用人员配制

03

严格按配制方法操作,实验操作规范符合要求。

04

配制所用容器具必须洁净

05

溶液配制时根据要求选用溶质和溶剂的规格;如果用水作为溶剂,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配制用水应符合纯化水标准

06

溶液的配制量应根据需要配制,按相应的程序配制;若配制量不同于程序描述时,应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07

每一次配制的溶液应贴上标签,标签内容为溶液名称、配制浓度、配制人、配制日期、有效日期。

08

溶液的配制都应记录,形成《粗溶液和指示剂制备信息登记》QR8.2.4-A32,记录包括溶液名称、配制浓度、配制数量、配制人、配制日期、复核人及审核人等。

RECORDS

记录与标识要素

项目应包含要素
溶液标签溶液名称、配制浓度、配制人、配制日期、有效日期
配制记录 · QR8.2.4-A32溶液名称、配制浓度、配制数量、配制人、配制日期、复核人、审核人
STAGE 02

贮存要求

配好后密闭装瓶、贴签识别,避光试液用棕色瓶;按试剂要求条件存放,并设有效期,超期重配。

01

溶液配好后,装在适宜的玻璃管口瓶(无色透明/避光)或塑料容器中,密闭,容器外贴上标签方便识别。要避光的试液应放入棕色试剂瓶存放,要求临用新配的必须临用新配

02

除贮备液外,配好的溶液一般存放在岗位上以便于使用,存放条件应与试剂所要求的储存条件一致,如避光、冷藏等。

03

溶液贮存应有一定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溶液不得使用,应重新配制(详见下表):

(一)一般试液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二)缓冲液(pH 标准缓冲液)、指示液、比色液有效期规定为 2 个月
(三)对于稳定的试液,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适当延长有效期;
(四)对于使用过程中容易长菌、变质的试液应视具体情况缩短有效期,例如淀粉指示剂夏秋季使用期为 7 天,春冬为 14 天。
SHELF LIFE

溶液有效期一览

溶液类别有效期
一般试液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缓冲液(pH 标准缓冲液)、指示液、比色液2 个月
稳定的试液可根据使用情况适当延长
易长菌、变质的试液视情况缩短
淀粉指示剂夏秋 7 天 · 春冬 14 天
STAGE 03

使用要求

先配先用、在有效期内使用,异常即停;防止交叉污染,倒出不回瓶,过期按规处理。

01

一般试液使用应在瓶签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先配先用的原则使用,已过有效期的溶液不得再用;在使用期限内,如果试剂产生浑浊、变色、发霉或沉淀等现象,说明试剂质量已经发生改变,不得再使用

02

溶液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污染瓶内未用完的溶液,以及不同种溶液之间的交叉污染

03

已经从溶液瓶中倒出的溶液,无论用还是不用都不得倒回溶液瓶。

04

过期的溶液应按规定对废液进行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