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数据管理办法 · LH/ZJZD-016:2026

一数一源,
一次采集,重复使用。

为推进质量数据数字化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对质检科、中心化验室和车间化验室在检验与行政管理中获取、生成的各类质量数据,实行统一采集、统一存储、授权共享与全过程安全管控。

17
管理条款 · 共 5 章
3
数据管理角色
3
数据共享类型
4
基本原则
CONTENTS

办法目录

本办法共五章十七条,明确质量数据的定义与原则、管理职责与分工、采集存储共享使用,以及数据质量与安全管理。

CHAPTER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实施指南(试行)》(工信厅科〔2021〕59 号)要求,根据龙化公司智能化建设的需要,为更好推进质量数据数字化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量数据是指龙化公司质检科、中心化验室和车间化验室履行检验和行政管理等职责过程中获取、生成的各类质量数据资源。

第三条

质量数据管理是指对上述质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

(一)采集存储共享使用。

质检科和各化验室对质量数据进行收集和加工、存放在计算机磁盘等介质、传递给不同的计算机和不同的软件,且不同的计算机和软件能够读取并进行运算和分析的行为。

(二)质量管理。

质量数据质量规范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对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等情况进行识别、修正。

(三)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质量数据资源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四条

质量数据管理涉及的部门,分为质量数据管理部门、质量数据提供部门/班组、质量数据使用部门。

第五条

质量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质量数据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制定规范标准,保障安全,推动共享;提供部门/班组按规范标准提供数据,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使用部门按规范标准合规使用数据。

(二)一数一源,权威来源。

管理部门确定质量数据的权威来源,各单位遵照"一数一源,一次采集,重复使用"的原则,开展采集、存储、共享和使用。

(三)质量数据公有,授权共享。

质量数据是公司公共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公司所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以充分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授权共享机制。

(四)规范管理,保障安全。

明确各环节管理程序,建立全过程管控体系,完善共享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质量数据资源安全。

PRINCIPLES

基本原则 · 四项

01统一管理
各负其责
集中统一管理,制定规范标准
02一数一源
权威来源
一次采集,重复使用
03数据公有
授权共享
充分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04规范管理
保障安全
全过程管控,保护隐私
CHAPTER 02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质量数据管理涉及三类部门,各司其职:管理部门归口统管,提供部门/班组负责来源数据,使用部门按权使用。

ROLES

三类部门一览

角色定位关键职责
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 质检科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确定权威来源;统一发布与共享;保障安全
提供部门 / 班组数据来源采集、加工、维护,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经审批不得离线传递
使用部门数据使用申请获权、合规使用、遵守保密;未经审批不得传播
第六条

质量数据管理部门

(一)质检科是质量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数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
(二)负责质量数据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一数一源"原则确定权威来源。
(三)负责质量数据的统一发布。
(四)统一为使用部门提供共享质量数据。
(五)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质量数据安全。
第七条

质量数据提供部门 / 班组

(一)作为数据来源部门/班组,负责采集、加工、维护,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未经审批,不得通过离线方式传递质量数据。
(三)不得向使用部门直接提供数据;经审批的数据,必须通过公司领导向使用部门提供。
第八条

质量数据使用部门

(一)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按规定流程获得使用权。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范,保证用途与申请用途一致。
(三)未经审批,不得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CHAPTER 03

第三章 采集、存储、共享与使用

统一采集、统一存储备份;共享分为三类,由管理部门与提供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并通过公司级质量数据中心实现。

第九条

质量数据由提供部门/班组统一采集,不得重复采集。数据采集范围见《质量数据定义及采集范围规定》。

第十条

质量数据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存储、统一备份。

第十一条

质量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由管理部门和提供部门共同商议确定(详见下表)。

第十二条

有条件共享和无条件共享的质量数据必须通过公司级质量数据中心进行共享。

SHARING

数据共享三类型

共享类型授权要求包含数据
无条件共享无需提供单位授权,经管理部门审核分析日报表、例行分析报告单等
有条件共享提供部门授权 + 管理部门审核分析台账、试验报告、试验记录、统计表等
不予共享提供部门确定不提供共享涉及涉密生产数据等

无条件与有条件共享的质量数据,均须通过公司级质量数据中心进行共享。

CHAPTER 04 — 05

第四章 数据质量与安全管理

管理部门监管数据质量、制定安全制度与培训;各单位落实责任、提升人员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质量数据质量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制度;使用部门对使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反馈;提供部门在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质量数据质量的提升和优化。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安全培训,指导监督采集、存储、共享、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审查,确保质量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均应遵循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提高本单位人员质量数据安全意识,加强对采集、使用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CHAPTER 0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1月1日分管领导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质检科负责解释。